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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本科生课堂考勤管理规定

为保证上课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促进学院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根据《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上课(包括课程实验、见习、实习)考勤管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联合教学办共同负责。

第二条  学生上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者,应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考勤职责由班级和任课老师共同履行,课前和课后清点学生到课人数。班级学习委员要如实将旷课、迟到、早退、病事假、课堂纪律等情况填写在《医学院上课考勤班级日志》上,上课结束时交由任课老师审核。班长履行监督职能,并视情况做好必要的班级管理工作。任课老师应严格把关考勤工作,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学生课程平时成绩的重要参考。学习委员、班长、任课老师须签名确认考勤日志记录内容。各班学习委员须将当日考勤日志集中上报给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当日汇总后反馈给各班班长、班主任和各系辅导员。

第四条  班主任要严格执行学生请假规定,履行上课督查职责,对考勤情况快速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做好上课违纪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按周和月来统计汇总各班级上课考勤情况,并通报给班主任、辅导员、教学办、各系以及分管书记和教学院长。教学办和各系对考勤记录较差的班级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要加强工作指导,提出明确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辅导员要配合班主任做好上课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一学期一门课缺课1/3或旷课3次,取消该门课考试资格,成绩记“0”分,可以重修但不得参加开学初的补考。”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医学院课堂考勤班级日志》

                           扬州大学医学院

                           2014年3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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